湖北经济系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
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更好服务人才强国策略、革新驱动进步策略、就业优先策略和乡村振兴策略,依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职员职称规范改革的指导建议》《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职称评价方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质,拟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员,事业单位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职位职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职员和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
第三条 本条件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登记注册、经依法许可拓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的企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全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人事考试、社会保障、就业创业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与有关行业社团组织、高校就业指导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职称是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字依次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法,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职称采取国家统一考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法,正高级职称采取水平能力测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法。
获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有关系列(专业)职称,参加高中一年级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职称考试及评审时,视同拥有同级其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职称。
第六条 依据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职位种类特征,分类设置工作历程(能力)、营业额、成就需要等职称评价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职员,主要考察其推进健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方面的营业额水平;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职员,主要考察其在经济社会进步中的革新用途和获得的经济效益;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主要考察其推进人力资源行业进步中的引领用途和获得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拥有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位职责。近3 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申报职员近3 年内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出色。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工作。
(六)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并聘任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有关工作满5年。
(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获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拥有下列条件之1、
1.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并聘任人力资源管理师有关工作满2 年。
2.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并聘任人力资源管理师有关工作满5 年。
3.拥有大学专科学历,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并聘任人力资源管理师有关工作满10年。
第九条 能力营业额条件
(一)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专业理论常识和能力需要
(1)系统学会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范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办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进步情况。
(2)拥有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推行、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拓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营业额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拓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勉励、组织进步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获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可以提出有要紧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办法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革新管理理念、专业办法和商业模式,为本行业(区域、单位)的人力资源政策拟定提出建设性建议。
2.科研成就需要
任现职期间,拥有下列条件之1、
(1)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 部以上(本人写作5万字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 篇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有关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3 项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撰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或在企事业单位推行并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有关应用型成就(含著作、标准、规范、流程、教程或技术手册),本人写作1万字以上。
(3)本人写作的解决当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单位)重大项目报告、调查研究、案例剖析、设计文件等被使用推行或有关部门签批成就材料2 项以上。
3.工作历程(能力)、营业额、成就需要
(1)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拥有1—10条中的3条:
1)主持或作为骨干,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方面获得重大成就(有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全方位提升单位综合管理和决策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或作为骨干,重视人力资源整体开发,构建企业大学,创建好单位文化,遭到单位职员的常见认可。
3)主持或作为骨干,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越3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或培训等项目,经实践证明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研究、设计合适单位进步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2 项以上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省部级以上出色管理奖项,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年轻人专家”“出色企业家”及相同级别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承担2 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3 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
8)作为主要写作人,在省部级行业进步平台、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备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具体公告、结果公告)中提交具备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备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
9)作为主要职员,参与拟定(包含调查咨询、重点数据资料提供、提案发起)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范围法规、政策、进步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当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借助;
10)作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通过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近3年在湖北纳税总额超越5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拥有1—8条中的3 条:
1)作为单位负责人,通过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近3 年每年平均营业总收入超越8000万元,或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300万元。
2)作为单位负责人,主持设立2家以上境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设立10家以上境内分公司或子公司(办事机构),或公司上市(含境内外),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带领或帮助所在单位革新商品和服务,获得3 项以上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商品、技术和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重大突破(有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总价值超越500万元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的工作,经实践证明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2 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6)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省部级以上评比表彰活动中,因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显著成绩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承担3 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作为主要写作人,在省部级行业进步平台、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备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具体公告、结果公告)中提交具备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在省部级以上人力资源专业报纸,专业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具备高水平的人力资源专业论文。
8)作为主要职员,参与拟定(包含调查咨询、重点数据资料提供、提案发起)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范围法规、政策、进步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当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借助;
(3)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拥有1—8 条中的3 条:
1)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组织和推行就业促进、创业培训、社会保障服务、人才进步、劳动关系协调、薪资分配、人事考试等工作中,对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1 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促进就业、社会保障、人才进步、劳动关系、薪资分配、人事考试等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拟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总价值超越300万元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等工作,并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完成2 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3项以上市厅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策略的组织和推行,并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推行3万人次以上考试、1万人次以上招聘就业活动等肯定规模业务活动;策划和组织推行2 场以上市厅级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省部级以上评比表彰活动中,因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显著成绩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承担3 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作为主要写作人,在省部级行业进步平台、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备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立项公告、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备高水平的研究报告。
8)主持或分管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奖项1 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奖项2 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的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技术革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4项以上。
(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专业理论常识和能力需要
(1)系统学会人力资源范围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常识、技术办法。
(2)拥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可以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推行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拓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营业额较为突出,可以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勉励、组织进步等方面发挥要紧用途,有效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借助水平,获得肯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2.科研成就需要
任现职期间,拥有下列条件之1、(1)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 部以上(本人写作5万字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 篇以上;或获得本专业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2 项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撰写或修订1 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或在企事业单位推行并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本专业有关应用型成就(含著作、标准、规范、流程、教程或技术手册),本人写作1万字以上。
3.工作历程(能力)、营业额、成就需要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拥有1—9条中的3条:
1)主持或作为骨干,打造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推进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方面获得要紧成就(有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明显提升职员效率和组织效率。
2)主持或作为骨干,重视人力资源的有序开发,打造符合单位实质状况的职员职业生涯规划、薪资体系与勉励机制等,遭到单位职员的常见认可。
3)主持或作为骨干,在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配置等方面作出要紧贡献(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越1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策划、评估、招聘或培训等项目,经实践证明获得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研究、设计合适单位进步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有1项以上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获得市厅级以上出色管理奖项,或在市厅级以上评比表彰活动中,因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显著成绩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承担1 项以上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或2 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作为主要写作人,在省部级行业进步平台、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备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具体公告、结果公告)中提交具备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
8)作为主要写作人,为解决本单位(区域、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写作的调查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策略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使用1 篇以上。
9)作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负责人,通过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近3年在湖北纳税总额超越3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拥有1—8条中的3 条:
1)作为单位负责人,通过推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企业近3 年每年平均营业总收入超越3000万元,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300万元。
2)作为单位负责人,主持设立1家以上境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设立5家以上境内分公司或子公司(办事机构),或企业上市(含境内外),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带领或帮助所在单位革新商品和服务,获得2 项以上自主常识产权或重点商品(以批文或证书为准),或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商品、技术和模式革新等方面获得要紧突破(有项目策略、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并创造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越100万元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的工作,经实践证明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组织1 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6)主持或作为骨干,在市厅级以上评比表彰活动中,因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显著成绩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承担2 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作为主要写作人,在省部级行业进步平台、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备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具体公告、结果公告)中提交具备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
8)作为主要写作人,为解决本单位(区域、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写作的调查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策略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使用1 篇以上。
(3)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员,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拥有1—9 条中的3 条:
1)主持或作为骨干,在组织和推行就业促进、创业培训、社会保障服务、人才进步、劳动关系协调、薪资分配、人事考试等工作中,对推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拟定市厅级以上促进就业、社会保障、人才进步、劳动关系、薪资分配、人事考试等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总价值超越100万元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重点项目的投入、咨询、评估或论证等方面的工作,并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1 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 项以上市厅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策略的组织推行,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骨干,组织推行1万人次以上的考试组织、0.5万人次以上招聘就业活动等肯定规模业务活动;策划和组织推行1 场以上市厅级高层次人力资源行业平台、进步研讨会、项目对接会等重大活动,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6)主持或作为骨干,在市厅级以上评比表彰活动中,因在人力资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显著成绩获得先进个人称号或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荣誉(以批文或证书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职员,承担2 项以上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重点课题的研究。作为主要写作人,在省部级行业进步平台、理论研讨会上发表具备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在省部级行业课题调查活动(有立项公告、结果公告等)中提交具备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
8)作为主要写作人,为解决本单位(区域、部门)人力资源服务问题写作的调查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策略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使用1 篇以上。
9)主持或分管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奖项1 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奖项2 项以上;或作为骨干参与的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技术革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奖项3项以上。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就、显著营业额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已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能重复用。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职员、省有突出贡献中年轻人专家、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
2.获得省级以上出色企业家、产业教授等荣誉。
3.被评选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行业领军人才。
4.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行业领军企业。
5.在基层一线工作累计满20 年,为人力资源管理行业促就业及帮助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同。
6.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人力资源有关专业)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或省级人力资源服务革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以上获得者。
7.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近3年获得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每年平均营业总收入超越1亿元,每年平均纳税总额超越1000万元。
8.作为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为我省成功引进世界先进的顶尖人才团队,或引进院士1 名以上,或引进人才入选各省、市(直辖市或副省级市)重大人才计划3 人次以上。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所需要的任职时间和聘任时间按实足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获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所述科研、营业额成就,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获得。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汇或定义的讲解如下:
(一)论文:指以第一作者身份(不含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备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书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正文不少于3000字)。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主要包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网站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来源期刊。论文刊物的征稿公告、清样稿不作为评审依据;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及无ISBN统一书号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也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指获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备特定的研究对象,定义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肯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方位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普通工具书等不在此列。
(三)课题: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部级”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软科学基金、省政府智商成就采购项目、省重大调查课题基金,与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或课题,“市厅级”是指市级政府、
厅级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或课题。
(四)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方位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要紧重点问题。若是项目(课题)排名(排序)应该第1 位。
(五)主要职员: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 位的职员。
(六)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查、立项、项目推行、综合研究报告的撰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营运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七)经济效益:指通过借助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进步水平作适合调整。
(八)社会效益:指通过借助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同的改变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与有益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益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的效益。
(九)任现职期间:指任现职称层级时间。
(十)基层一线工作:是指在县级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本条件中有数目级别定义的,但凡某数目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目级别。
第十四条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凡提交的获奖成就均须同时附上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评审获得的职称,需要经过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职称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申报评审职称资格。已经获得职称资格,经查实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期间工作紧急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导致恶劣影响的,在处罚(影响)期内不能申报。
(二)存在伪造证书、学术、营业额、学历、资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三)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的,与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遭到处罚,或因不当行为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干扰的,在处罚(影响)期内不能申报。
(四)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公职职员政务处分法》《中共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遭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不能申报。
(五)事业单位员工遭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六)任企业负责人或高级管理职务以来,企业或本人有不好的诚信记录,被载入“失信黑名单”的。
第十七条本条件由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讲解。
第十八条本条件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同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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